1. | 本人願意在本家戒治藥/酒癮,並且完成一年半戒治療程。 | |
2. | 本人為斷除生活上某些持續性的不良嗜好,自願配合本家輔導人員協助,戒治過程經本家評估個人生理、心理情況已恢復到足以回歸社會單位為目標。 | |
3. | 本人明白戒治藥/酒是不倚靠任何藥物治療(含安眠鎮定劑等),除經本家同意,不可擅自攜帶任何藥物進入使用,及濫用相關精神藥物。 | |
4. | 本家禁止奇裝異服(戴耳環、手環、腳環)及特異髮型(染髮);禁止攜帶金飾(項鍊、戒指或貴重手錶等);不得使用化妝品;保養品以基礎保養為準則(僅限化妝水、乳液、隔離霜、護唇膏等)。 | |
5. | 個人使用之零用金每月不得超過 3,000 元。請於入住時交予本家保管支用。若有現金卡(悠遊卡、一卡通、ICASH 等)、信用卡等,請交由家人保管。 | |
6. | 本人需於入住家園前投保基本意外險,並將保單影本送至本家行政辦公室;未投保者,入住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,願自負責任。 | |
7. | 本人於入住家園前需繳交所需之資料(身分證影本、戶籍謄本等),至遲在入住後兩週內補齊;未補齊者,若日後有權益受損,願自負責任。 | |
8. | 本人面談時,若有傳染病、精神、癲癇或重大疾病等病史,必須誠實事先告知,倘若入住後發現有隱瞞之處,且健康、精神或行為發生異狀時,經本家評估,認為會影響團體生活,將會事先與家屬溝通,並請家屬帶回。 | |
9. | 因酒癮戒斷的生命風險較高,戒酒者來本家入住戒癮前,請先行前往醫院戒斷後再入本家。若未照此規定就醫而發生性命危險之事,本家將盡力協助送醫,但戒癮者需自行承擔風險。 | |
10. | 凡有重大傷病或多重疾病需經常就醫者,請先就醫穩定後再來本家入住。凡有身心疾病需願意配合本家特約醫師治療,方得入住。 | |
11. | 本家禁止吸煙、飲酒、吃檳榔、藏毒、吸毒、聚賭、打架、煽動鬧事,視同重大違規,本家有權隨時通知家屬帶回,且視同放棄保證金。 | |
12. | 本家禁止使用手機及任何 3C 用品等。 | |
13. | 本人願意研讀聖經,明白基督教信仰和了解真理,不排斥接受基督信仰。 | |
14. | 本人願意遵守家園中生活作息,按時參加各項課程、工作及運動等活動。(若學員有精神疾病,入住滿一個月仍無法適應家園作息,請家屬自行接回,安排適合之戒治場所。) | |
15. | 本人入住家園後若精神疾病惡化,需配合醫生就診或住院,若不配合家園安排,將請家人自行接回就診。若發生自殘行為,戒癮者需自行承擔風險。 | |
16. | 面臨需緊急就醫情況時,本人同意可以不經過家屬,由本家工作人員先護送至醫療院所進行醫治,並同時聯繫家屬。 | |
17. | 本人明白若有生活自理能力及輔導照料上之困難,非屬本家戒治藥/酒癮之輔導範疇時,同意結案或轉介其他合適機構。 | |
18. | 本人因任何因素、理由,決定離開本家,須經本家告知家屬帶回,家人若有不便, 將由本家安排本人乘坐大眾交通工具回家。 | |
19. | 進入本家一個月後方可打電話、通信及會客。皆以家人聯絡為主,不得聯絡朋友(含異性友人)。打電話須在規定時間及地點通話。 | |
20. | 會客前家人需提出申請(一週前),且經本家同意方可會客。會客時間為每月第四週下午 2:30-5:00,每次 90 分鐘。會客時不得跟家人借手機使用。 | |
21. | 入住家園期間皆不可請假回家(含各節慶),除了一、二等親屬奔喪,與一等親之喜慶。若有要事請於入住家園前辦妥,實際請假仍視本人穩定狀況定奪,當天往返需有輔導員陪同。 | |
22. | 為保護家園所有學員安全,本家有權利針對戒治者不定期驗尿,並視情況採取必要安全措施。 | |
23. | 訓練與活動,基於提供公益服務及執行非營利組織業務等特定目的,同意本家蒐集、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及相關附件(含影音、照片、文章等)。 | |
24. |
本家不收取任何費用,由衛生福利部補助部分營運經費,已獲補助之費用,不得再向其他單位重覆申請。 |
本人願完全遵從本家一切規則及工作人員之輔導與規範。